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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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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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规定依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十款规定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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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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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添加氟化钾、氟化钠之包装食用盐品,应符合「食品添加物使用范围及限量暨规格标准」,且品名应以「氟盐」、「含氟盐」或「加氟盐」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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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加氟化钾、氟化钠之包装食用盐品之品名标示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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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前开食品标示内容应注明:「并同使用含氟盐及氟锭前,应咨询牙医师意见。」及「限使用于家庭用盐」等醒语,并应于产品包装上标示营养标示,且应于营养标示字段内标示产品之总氟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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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加氟化钾、氟化钠之包装食用盐品之醒语及营养标示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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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前开食品得于包装上宣称标示「可帮助牙齿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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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加氟化钾、氟化钠之包装食用盐品之宣称标示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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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醒语标示字样之字体,其长度及宽度各不得小于四毫米且其颜色须与产品外包装底色明显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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醒语之标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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