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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食品安全违法记分行为管理办法面向社会征求意见,食安违法记20分查封经营场所

作者 : 易东  来源 : 深圳特区报  发布于 : 2018/6/21 9:56:20  关注度 :

深圳市食品安全违法记分行为管理办法面向社会征求意见,食安违法记20分查封经营场所

 

          交通违法实行记分制,食品安全监管也将实行记分制。

 

       为推动深圳市食品生产经营者有效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对食品加工经营过程加强风险防控,全面保障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根据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精神,借鉴香港、新加坡等地区或国家有关食品安全监管记分的先进做法,结合风险分级管理原则,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起草了《深圳市食品安全违法记分行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意见通过信函和电邮两种方式反馈: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深圳市深南大道7010号工商物价大厦1917室收,联系电话:83070119(邮编518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字样。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dengyl@szmqs.gov.cn。

记分标准:一次最高记分为20分

         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为依据,结合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严重程度,食品生产单位一次记分分值分别为20分、10分、4分、3分、2分、1分(附件1);餐饮服务提供者一次记分的分值分别为20分、5分、2分、1分(附件2);在同一次检查中被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两种或以上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的,分别累计计算;食品生产经营者存在同一种违法违规行为涉及到本办法两种以上扣分标准的,应该按照最高分值的条款扣分,不重复扣分;多次检查存在同种或不同种违法违规行为的,每次均应当记分。

记分周期:12个月内为一个记分周期

         以食品生产经营者获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发证之日起每12个月内为一个记分周期。分数的记录日期同被检查发现违法记分的日期。食品生产单位记分等级由高到低分为Ⅰ、Ⅱ、Ⅲ三级,在一个记分周期开始时,所有食品生产单位记分等级均默认为Ⅰ级。

记分达到20分的,记分等级降为Ⅲ级并查封生产场所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食品生产单位违法行为年度记分周期内的累积记分,按照以下情形查处:食品生产单位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0分的,记分等级由Ⅰ级降为Ⅱ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将企业纳入重点监管范围,加强食品安全风险防控。食品生产单位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20分的,记分等级降为Ⅲ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企业生产场所查封3-7天。食品生产单位被查封实施后,本次记分清零,食品生产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标准等要求进行整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餐饮服务提供者年度记分周期内的违法行为累积记分,按照以下情形查处:达到15分的,由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将其食品安全量化风险等级降为C级,加强食品安全风险防控;达到20分的,由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将其食品安全量化风险等级降到D级,并查封其经营场所至少3天,向社会公告,待整改符合要求才能申请开业;达到30分的,由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查封其经营场所至少7天,向社会公告,待整改符合要求才能申请开业。有法律、法规规定违法行为可适用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或者当年度已第二次达到20分的,应当吊销其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检查结束2日内公示结果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于监督检查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监督检查时间、检查结果和检查人员姓名等信息,并在生产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食品生产经营者要将张贴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保持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食品生产经营者被查封但未依法进行停业整改而对外营业的,由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据食品安全法规定进行处罚。(记者 易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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